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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6月21日 · 2011-11-21蘋果日報. 多名聯邦家樂福聯名卡的持卡人投訴,12月中聯名卡將終止發行,原以為此卡會自動失效,不料聯邦未通知就擅自核發寄送「樂活御璽卡」給他們,持卡人大罵:「根本是強迫推卡。 」對此,聯邦銀行稱,有以平信通知,持卡人不願使用可致電聯邦取消。 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表示,聯邦須舉證有事先以書面通知,否則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最高可處250萬元罰鍰。 首先,前開新聞中,聯邦銀行可不可以在與家樂福的聯名合作契約終止後,逕自核發寄送其他信用卡給原聯名卡持卡人,我們可以先從「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範來觀察。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發卡機構未完成申請人申請及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信用卡。

  2. 2012年12月9日 · SONY新PSN服務條款要求使用者放棄集體訴訟. 文/陳曉莉 (編譯) 2011-09-19. 專門爆料的Examiner上周發現Sony更新了Playstation Network(PSN)的服務條款,條款中要求使用者放棄集體訴訟,新條款已於上周四(9/15)施行。 新的PSN服務條款在第15條中新列了放棄集體訴訟的條文,指出不論是透過仲裁或法院等任何有爭議的解決程序,都將只能以個人為基礎,而不能透過集體訴訟來進行,除非經過使用者與Sony明確的書面同意。 不過,該條款也強調此一新的規定並不影響使用者在今年8月20日以前對Sony提出的集體訴訟案。 此外,Sony也提供管道讓使用者退出該規定。

  3. 2012年5月4日 · 黃曉薇律師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賴文智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敏感性個人資料禁止蒐集的效力? 賴文智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

  4. 2012年1月23日 · 網路世界是真實社會的衍生,在網路遊戲與虛擬社群中,人們從過去以虛擬身份結識互動,至近年社群網站興起,個人開始需要以真實身份在虛擬世界中出現,虛擬與真實交錯的結果,便可能將社會紛爭從現實衍生到網路,再從網路帶回現實。 下述新聞中,劉姓僱主與洪小姐的薪資紛爭一路從現實生活戰到臉書上,而僱主放大絕PO出洪小姐相關個人資料的自清手法,又將爭議帶回現實生活中的另一塊新戰場-個人資料保護。 爭欠薪 遭僱主臉書洩個資. 蘋果日報2011年 02月27日. 洪小姐說,原本在台灣生活卡公司工作,去年11月初經主管同意後離職,事後向僱主追討11月的兩天工資,僱主卻拒付,請勞工團體協調,公司也未派人出席。 隨後劉姓僱主竟在臉書留言,指「七年級無俚(厘)頭員工、莫名奇(其)妙沒來上班」。

  5. 2012年12月9日 · 針對雲端服務的趨勢,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實上並沒有針對企業常見的委外處理業務時,併同將與該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委外單位的問題加以處理,僅於第4條規定簡單規定「視同委託單位」。 法務部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公告之施行細則草案 [1] (以下稱「施行細則草案」)則對於這個問題有所著墨。 施行細則草案第8條規定:「Ⅰ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委託人應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 Ⅱ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受託人就第九條第二項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人。 四、受託人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或委託契約條款時,應向委託人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6. 2012年12月9日 · 2012/12/09. 隨著Facebook上市,這個深入許多民眾日常生活的社群網站,又再度引起人們的關注,通常,社群網站就像是電腦遊戲一樣,往往上新聞就不會是什麼好事。 這次又是跟個資外洩有關,據新聞報導內容,當事人指出因臉書改版時將使用者的手機號碼外洩,所以,導致其接到陌生男子電話詢問是否援交? 其後將此事件及該陌生男子電話貼在臉書上,又再遭該名男子騷擾。 臉書洩電話 正妹被擾. 2012年 02月04日蘋果日報【石永軒╱新北報導】 李XX在無名相簿及臉書有超高人氣,平日從事主持和show. girl工作,豈料臉書改版洩露其手機號碼。 上周六下午,李XX接到陌生男子電話,劈頭就問:「有沒有援交? 」她不甘受辱,回飆粗話並掛電話。

  7. 2009年4月29日 · 在台灣研究隱私權問題,實在是一饒富興味的事,因為除了八卦新聞、侵犯隱私的綜藝節目所引起的爭議、網路個人資料洩漏乃至盜賣被查獲的案件,三不五時就會出現之外,與隱私有關的重大社會新聞像是璩美鳳、顯洲、孫大千等事件也是前仆後繼、層出不窮,可以說新鮮的題材總是只擔心發生的太多太快,而沒有匱乏的煩惱。 而這也顯見隱私權,已成為台灣社會的核心議題,吾人不得不予重視。 另一方面,在台灣研究隱私權問題,也是一令人惶恐心虛的事,因為這一新興的、撲朔迷離的權利,面貌模糊不清,在處理具體案例時,尤令人左支右絀,狼狽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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