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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 ...

  2. 第 1 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

  3.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 ...

  5.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 ...

  6.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

  7.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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