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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訊息 - 本單元顯示近 12 個月最新法規訊息

  2.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及取締違規使用之農用拼裝車, 維持交通及營運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農用拼裝車,係指領有使用牌證之三輪、四輪農用拼裝車 。. 第 3 條 農用拼裝車規格如下: 一、汽缸 ...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屏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功能,並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原則: (一)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依據縣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三)階段性任務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協調事項,透過會議或聯繫方式無法有效 處理而有成立任務編組之必要者。 三、各單位 (機關)之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作業)要點 並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 ()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八)兼職人員酬勞。

  4.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屏東縣道路,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道路,指縣轄內之縣道、鄉道、市區道路、農路、重劃 區道路、廣場及村里聯絡道路。. 但委託代養之縣道不在此限。.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

  5. 本網頁提供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全文,以及相關的施工管理、都市計畫、法規訊息等,讓您快速掌握屏東縣的建築法規。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規定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各項 預算金額。 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 者,得適用本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規定。 、開工期限及計畫提報期限如下: (一)開工期限:機關對於新臺幣五百萬以下工程,應自簽約之日起 三 十日內開工。 但因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新臺幣五百 萬以 上工程由機關(單位)另定之。 ()計畫提報期限: 1.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廠商應於開工前函報監造單位 審核。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污染、 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單位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水利處 ,建築工程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