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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所編製加權指數之指數成分股為所有上市的普通股並依下列. 規則處理: (一)新上市公司股票於上市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 成分股但已上市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或設立金融控股. 公司、投資控股公司、已上市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及上櫃轉. 上市公司則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成分股。 (二)上市股票停止買賣,於停止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恢復普. 通交易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股;但上市. 公司有為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款或分割而辦理減資換發新. 股作業,或辦理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令進行併購等情事而停止買賣者, 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除。 (三)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股票於公告日次二交易日自成分股.

  2.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條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廿. 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之投資控股公司,謂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 為目的之公司。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被控股公司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 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二、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 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四、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選任或指派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之公司。 第四條. 投資控股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3.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壹、股票印製. 一、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趨勢、便利股票之交割、清算、過戶登記及機械. 處理,訂定公開發行股票統一規格要點。 二、股票印製規格如左: (一)股票之尺寸: 股票:長10" 寬57/8" 存根:長4" 寬57/8" (二)紙質:一百磅證券紙,並須另加特殊防弊處理。 (三)文字:橫排從左至右,直排從上至下從右至左(公司名稱如早已採. 用從右至左者仍可沿用)。 (四)編號:公司、年度、別、數、股票號碼及檢查號碼,印在股票. 正面右下角。 編號分為四個編號群,中以「一」分開,從左. 至右起算。 第一群 為公司代號,係證券交易所於發. 行公司股票上市時所賦予之編號(未上市公司及編號有變動. 之公司暫不編號)。 第二群 為年度(如六八)。 第三群.

  4. 二、集團企業中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雖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左列各款情事,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 者,得不同意或暫緩其股票上市: (一)同屬集團企業之有價證券已上市公司,除係依同準則第五條及第 六條第二款 ...

  5.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契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所有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 行之股票申請在 ...

  6.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 19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第4條第1項第19款自 ...

  7. 定辦理。. 三、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者,除應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 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其母公司股票已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母公司如. 為外國公司,則其股票已在其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 (二)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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