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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 29 ),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

  2. 2013年6月14日 ·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8小時(*註:這邊先不考慮「變形工時」的情形),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如果勞資間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由於已違反法定工時8小時的法律規定,所以還是只能認為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另一個情形是,如果勞資間約定每日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例如7小時,因為勞資雙方已作了有利於勞基法的約定,因此應依勞資約定來區別正常工時和加班時間,將超過7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3. 有向公司爭取年終獎金兩個月或是以除夕前計算應該給11/12個月份比例且公司今年並沒有虧損但公司只勉強給了一點點請問公司是否應該給我兩個月或接近兩個月的年終獎金? 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如年終獎金係一經常性給與之款項即屬工資第二退步言縱認每年除夕前公司發放至少兩個月薪水為給付不具經常性之年終獎金則雇主於農曆年前資遣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員工恐係刻意規避給付年終獎金違反勞基法第條規定: 第三、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法結清工資: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E-mail轉寄. 職場甘苦. 勞基法等個別勞動權益解析. 雇主可以任意要求派遣工簽定期契約嗎? 雇主單方變更薪資時該怎麼辦? (會員1506-00496)

  4. 2013年9月22日 ·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以下有期徒刑。

  5. 2015年6月16日 ·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雇主對勞工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五年」;不得拒絕提供給勞工:

  6. 2013年12月17日 · 主旨:為函達本人 W 於民國 (下同)102 年 O 月 O 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與 OO 公司之僱傭勞動契約,及依第 26 條規定,請 貴公司於函到依勞工法令,請給付予本人不當扣薪之薪俸及應得之薪資,詳如說明,敬請查照辦理。

  7. 2016年2月16日 · 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40/)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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