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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12 年12 月18 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2. 屏東縣政府人事處103 年1月彙整. 類別. 發給規定. 現職人員. 102 年1 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 月1日仍在職者. 發給一個半月(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主管人員及10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 ...

  3. 10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日期:103-01-14. 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詳如附檔請自行下載。. 上版日期:. 103-01-14. 相關檔案. 行政院函. (207.20KB) 10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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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6. 年度中因年滿六十五歲經機關不予續聘僱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規定,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第一項第五款但書之人員,除機關另有規定或以契約約定,從其規定或約定外,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衡酌發給;其發給金額均不得逾於一點五個月之發給基準。 臨時人員於年度中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者,亦同。 規定辦理。 另各機關與臨時人員簽訂契約時,應敘明其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事宜,並注意約定內容應符合本點規範。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解釋,考試錄取分發(配)訓練或學習人員,如係依規定或比照支領學生津貼者,不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為期適用明確,爰將上開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情形,明定於第二項規定。

  7. 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月支薪俸學術研究加給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 發給日期:113年1月31日.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逐點 ...

  8.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草案)與一百十一年規定對照表. 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2)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基準計發,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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