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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農曆將近但被資遣,請問我可以要求年終獎金嗎? (會員1601-00685) @ 勞動視野工作室 :: 痞客邦 :: 我任職於公司接近四年,公司規章並沒有規定依定要發兩個月,以往每年除夕前公司皆有發年終獎金,最少都還有兩個月,沒有一少於兩個月的。. 但是今年公司以 ...

  3. 2013年6月14日 · 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案例:小琳在第一環海公司工作,月薪3萬2千元,每日工時8小時,向雇主請求加20小時的加班費,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加班時數共10小時、後2小時加班時數10小時,小琳可以請求多少加班費?. 答:加班費是3,990元。. 計算式 ...

  4.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5. 2015年8月17日 · 此處因我國目前已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但依您所述似是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若是則具體上您可以發出存證信函表示雇主所為之解僱違反勞基法第11條而屬無效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本人依勞基法第53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但若您是選用新制但保留未結清舊制年資?若是選用新制但保留未結清舊制年資」,那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所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就適用新制的部分,您需於年滿60歲才可以向勞保局支領,但應注意雇主有無依法按月為您撥勞工退休金。 二、第二種情形為「雇主解僱有效」,您要求給付退休金之方式:

  6. 2015年6月15日 · 名片.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7. 2016年2月16日 · 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40/)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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