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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及分配紅利若未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為經常性給付,或應每年或每月或每季等定期性給付之文字,其應為恩惠、勉勵等福利之給予,屬任意給付,因此不生未給付有違法之問題。 但若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之時,載明應每年給付年終獎金,並訂有金額,雇主若未給付,即有民法之債務不履行,勞工有請求雇主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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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2年12月13日 ·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29條裡有提到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3. 2023年1月16日 ·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 依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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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3年11月30日 · 勞基法中規定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而在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故勞基法並無規定企業必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故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Q2: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

    •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 年終獎金計算方法有哪些?
    • 年終獎金需不需要代扣所得稅?
    • 年終獎金領多少就要扣二代健保?
    • 年終獎金是否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 29 條裡有提到: 也就是說,除非勞資雙方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 N 個月」、或是「保證年終 N 個月」等等,否則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說,原則上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在同時滿足 (1)公司有盈餘、 (2)全年工作,而且 (3)沒有過失這三個前提之下,才應該要發放。(延伸閱讀: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注意違法地雷,內附合法勞動契約範本) 其中,「過失」這個部分比較容易有模糊空間,小編建議大家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定義各種過失,以及相對應的獎懲,就不怕潛在的勞資爭議啦~ 另外如果您是成立「公司」,那麼公司法第 235-1 條也有規定,公司有盈餘時需要發給員工獎金、紅利、股票等,不過勞基法與公司法中都沒有規定獎金計算的方式或金額上下限,這部分就可以由雇主依照公司營運...

    常見的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有 3 種:全公司相同、依照職等/職級發放、依個人績效發放,另外還有一種方式是綜合考量每位職員的職等 + 績效來一併計算。 實際上要採用哪種計算方式,通常是由管理階層依照自己公司的企業文化來決定,畢竟年終獎金的目的是慰勞員工整年的付出,以及增加員工未來持續努力的動力。 ‍ ‍ 通常,大部分都會以員工的月薪全薪或底薪作為基礎,再依據計算標準去做加成。部分公司針對年資未滿一年的員工,也會依照到職日按比例計算發給年終,這些在勞基法中都是沒有問題的哦!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年終獎金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屬於薪資收入,因此絕對是需要扣稅的。 而公司的部分,就需要依法履行扣繳義務,自 2022 年起,如果年終獎金金額超過 86,001 元,那麼公司就要先從中幫員工預扣 5% 的所得稅;但如果沒有超過的話,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在每年五月報稅時,國稅局會直接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並計算稅金。(延伸閱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看這裡!還有這些薪資所得代扣繳注意事項你一定要知道)

    除了所得稅相關的規定,也別忘了二代健保!!(延伸閱讀: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怎麼算?費率、免扣繳身份、試算工具一次看) 在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如果符合下面其中一個條件,千萬別忘了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否則將會被主管單位處以 1 倍金額的罰鍰哦。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需要再看一次「工資」的定義: 也就是說,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無論名義是什麼,只要是「經常性給予」就算是工資! 所以針對年終獎金的部分,如果勞資雙方已經有約定「保障年薪 N 個月」、或是「保證年終 N 個月」等等,那麼被勞動主管機關就有高機率認定為工資。或者如果年終獎金是依照績效考核的結果來計算,也有可能會因為有勞務對價性,而被判定為工資,所以在規範獎金辦法時也要特別注意這一塊。 如果年終獎金也算是在工資的一部分,那麼與其相關的投保金額、勞退提撥,或甚至是資遣費......等,在計算時就要記得納入計算,以免發生勞資爭議時不利哦!

  5. 2024年1月15日 · 勞動基準法雖有規定年終獎金的相關內容但實務上發放與否通常由公司的內部政策或勞動契約來決定只有在有盈餘時並滿足一定條件下公司才有發放的義務Q5年終獎金是否需計入平均工資? A5:視具體情況而定。 若年終獎金符合法定工資的標準則應計入平均工資。 然而,這也取決於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契約內容和獎金的性質。 Q6:員工離職是否有權要求年終獎金? A6:若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內部政策中有關於年終獎金的約定,並且員工符合相應條件,則員工有權要求年終獎金。 若無約定,則視為公司的恩惠性給予,勞工較難要求。 綜合來看,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受到雇主內部政策和契約約定的影響。 雖然《 勞動基準法 》規定了一定的原則,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協商和契約來確定。

  6.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2-09-07 16:52. 資料檢視:113-05-01 10:52.

  7.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結算時若有盈餘應予全年無過失的勞工發放獎金或分紅然而按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中指出年終獎金被視為事業單位對勞工的福利法律並未具體訂定發放的標準和要件而是可以由雇主和勞工在工作規則中進行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可以按比例發放年終獎金以確保性別平等。 另留職停薪於勞動法上之意義,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並非終止勞動契約。 不可忽視的是,事業單位不應以公傷病假過長來列入年終考核範圍,進而拒絕發放獎金。 雇工若因非自身原因無法出勤,在法規上並無相關的限制,因此不應將其視為缺勤,進而影響年終獎金的發放和考核(參考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 年終獎金計算勞基法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