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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林慧、洪欣慈 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7月17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林慧、洪欣慈 台北報導】 衛福部近日行文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解釋法令規定各醫療院所若收治未滿16歲懷孕少女,應依性侵害案件通報;此舉讓醫界反彈,學會秘書長黃閔照直批,一律通報不僅違反醫師倫理,更讓青 ...

  2. 美國馬里蘭州有一個永不長大的女嬰 (布魯克),儘管她今年已經16歲但外表看起來仍然像是6個月大的女嬰身高76公分體重只有7.3公斤至今仍然睡在一張搖籃裏據布魯克的父母說她從小就患有一系列醫生無法解釋的疾病出生後沒多久就接受過胃潰瘍導致的胃穿孔手術接著又患上癲癇醫生診斷她大腦中風可是幾週後卻發現她的大腦並沒有留下任何傷害。 當布魯克4歲大時,突然陷入昏迷,沉睡了整整14天。 如今,其他16歲的同齡女孩都已上學,和男友約會,然而16歲的布魯克卻仍然生活在搖籃中,不會講話,不會走路。 除了容貌像嬰兒外,她的智力也停留在嬰兒狀態。 雖然布魯克不會說話,但當她感到快樂的時候,會咯咯大笑。 此外,也能認出自己的親人。

  3. 1000萬元的大支票,是科大的林教授捐出來的,身為蘭子弟的他,國小時家中負債,連房子都被查封,但是他靠著自己努力打工,在25創立電子廠,還發明了19項專利,年年賺錢,因此他從30開始捐款作公益,從沒想過把錢當作傳家寶留給小孩,而是

  4. 法院輕判女童遭性侵案引發外界怒火最高法院雖然作出性侵七歲以下幼童將加重刑罰的決議但不少人擔憂這項決議對被害人更不利怎麼修都難以保護幼童。 法務部昨天召開公聽會,討論強制性交等刑法規定有無修法必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表示意見。 當初曾參與修法的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說,刑法強制性交罪修法,將條文從原本「不能抗拒」改為「有無違反意願」,是衡量被害人遭性侵可能不敢反抗,但後來法院在實務上卻扭曲立法原意,造成被害人應負舉證責任、舉證困難。 勵馨基金會也發言支持,當時把法律修改了,但法官仍以被害人有無抗拒作裁判基礎,是舊思維,將來即使再修法,法官觀念不變,只是對被害人二度傷害。

  5.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最近審結的六歲三歲女童被性侵案原本以刑責較輕的對幼童性交罪判刑都將改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 ... 48,00.html. 性侵幼童案輕判 高地院:法官沒有錯. 但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這項判決如果不符合社會期待,高雄地院會虛心檢討,不過李淑惠庭長也強調,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女童「同意」, 她表示法官如此判決是出於法條適用的問題。 法官在審判時是依法審理,不能超出法律規範之外,李淑惠庭長認為在這起案件的法官在司法實務上並沒有錯。 李淑惠認為這起事件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 應該是由立法機關進行修法。 喔 , 那現在法條沒改判決就改了 , 是說台灣法官的判決是X嗎?

  6. 民法第二章規定年滿廿歲才是成年人七歲以下者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到未滿廿歲者都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已結婚則有行為能力)。 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獨立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實際上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資格,在沒有例外規定下,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成為法律上有效的行為,如買賣、贈與、收養、簽約等。 亦即,未滿廿歲的未成年人,做任何事,諸如申辦行動電話、購買汽機車、申請學生信用卡、簽訂買賣契約、提出民事訴訟等,都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都是父母)、監護人的同意才可以。 多年前曾經喧騰一時的少女小慈、藝人齊秦私生子小方,分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生父給付生活扶養費案,二人提告當時,都未滿廿歲,必須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同時提告,提出的民事訴訟才有效。

  7. 一名傷心的母親說自己3個月前在這家醫院生產,難產剖腹時醫生居然割破腹中小BABY的左耳,還因為缺氧差點命危。. 但接生的醫生出面否認,表示嬰兒出生時並沒有傷口,而成大的報告也說是撕裂傷,並非刀傷。. 剛出生的小BABY,頭上卻包了好大一包,因為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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