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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第二章規定年滿廿歲才是成年人七歲以下者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到未滿廿歲者都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已結婚則有行為能力)。 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獨立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實際上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資格,在沒有例外規定下,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成為法律上有效的行為,如買賣、贈與、收養、簽約等。 亦即,未滿廿歲的未成年人,做任何事,諸如申辦行動電話、購買汽機車、申請學生信用卡、簽訂買賣契約、提出民事訴訟等,都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都是父母)、監護人的同意才可以。 多年前曾經喧騰一時的少女小慈、藝人齊秦私生子小方,分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生父給付生活扶養費案,二人提告當時,都未滿廿歲,必須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同時提告,提出的民事訴訟才有效。

  2. 【聯合報╱記者徐尉庭/即時報導】 2012.04.16 07:00 pm. 52歲廖姓男子不具醫師資格也無領取藥商許可執照卻私自以藥物. 「百利環素」治療民眾香港腳,並用看片機判讀病人的X光片,台北市. 衛生局去年6月接獲民眾報案,前往取締。 士林地檢署調查,廖未經衛. 生主管機構許可,擅自販售藥物給他人,違反醫師法規定, 但考量他一時失慮犯行,今處分廖緩起訴,並須支付國庫5萬元 。 【2012/04/16 聯合報】@ http://udn.com/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嘴裡的話; 注意你所說的,因為他們會變成實際的行動; 注意你的行為,因為他們會形成習慣; 注意你的習慣,因為他們會形成你的人格; 注意你的人格,因為他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我們想的是什麼,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

  3. 警方調查開設萬板牙醫診所的密醫李烈宇四十六歲),就讀 高雄中山大學牙醫系 ,但連續二年考不到牙醫執照,八年多前找上具牙醫資格的同學陳科學(三十八歲),由陳嫌任負責人開診所,並找來原經文(七十七歲)任掛名醫師,三嫌昨被依違反《醫師法》及詐欺罪嫌移送。 警方表示,萬板診所採低價策略吸引病患,一般診所 要價一萬多元的植牙手術 ,該診所只要二千五百元到三千五百元,每月看診人次達三百多人。 李嫌看診後,再以陳、原二嫌名義向健保局請領費用,所得與人頭醫師五五分帳。 警方獲報展開調查,發現陳、原二名合格醫師很少看診,患者均由李嫌醫治,並當場查扣診療紀錄等證物,李嫌辯稱:「太忙了,沒去考執照。

  4. 新北地院再次將此案送醫審會鑑定,並綜合考量檢方先前送鑑定內容,但鑑定認為,一般常規的2D超音波檢查,只能檢查出約56%胎兒有無異常狀況,高層次超音波則可檢查出80%以上,本就有一定風險,並非全部胎兒異常均能藉由超音波產檢發現,而醫師採常規超音波檢查未發現異狀,所以未再進行3D、4D、高層次超音波等檢查,符合醫療常規。 鑑定另指依現行規定,產檢並對「手臂及腳比例」評估的要求,認為陳男已依醫療專業產檢,判斷也無不當,日前判林婦敗訴。 又立父母的委任律師昨表示,已上訴高院,將主張此案應逆轉舉證責任,由醫師舉證醫療疏失。 律師楊延壽建議,醫療糾紛訴訟涉及醫學專業,病患或家屬相對弱勢,未來林婦或可尋求其他專業醫師意見、醫學鑑定等,爭取反敗為勝。 民質疑「醫醫相護」

  5. 2019年8月17日 ·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50歲僅國中學歷原是齒模師無師自通於102年底至去年7月在新北市三重區經營牙醫所為新北市衛生局查獲陳男並無醫師執照卻替近百人執行咬模試模製作齒模裝置口內固定假牙及活動假牙填牙拔牙施打麻醉劑等醫療

  6. 由 APM » 週六 7月 01, 2017 8:33 pm.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40906. 密醫林愈翔在板橋經營杏鑫診所找來放射師邱平滿以另一名黃姓醫師名義報備支援看診2014年10月29日洪老先生因眼瞼肌無力症由女兒偕同求診林替他電療注射麻醉劑洪老先生昏迷 ...

  7. 黃建文指出,醫療都會存在不確定因素,患者應主動告知個人病史,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或洗腎、嚴重肝硬化的住院患者,都會增加麻醉拔牙風險,醫師可視情況會診,或將患者轉至大醫院做醫療處置。 九年前,患有嚴重心臟疾病的楊智堯,因多處蛀牙到三總就醫,牙科部楊姓主任建議實施「全口重建手術治療」,由麻醉科的沈姓醫師負責將楊智堯全身麻醉,手術歷經五個半小時完成,楊智堯未拔管送入小兒加護病房。 隔天上午,小兒科林姓醫師認為楊智堯狀況穩定,決定拔管,沒想到楊智堯發生缺氧現象,醫師急救,楊智堯昏迷三個月後不幸死亡。 楊父控告三總楊姓主任及沈姓、林姓醫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求償八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