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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 ...

  2.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3.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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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6. 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定? ...................................................... 1 Q2機關委外派遣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3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勞務採購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4: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5: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7.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其工友之待遇獎金 、退休、撫卹及其他給與事項,適用本要點;其餘工友管理事項,得 準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工友,指各機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 貳、僱用 四、各機關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8. 2021年12月3日 ·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而許其復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獲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得於先予復職後按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但停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薪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