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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第 3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 ...

  2.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如無應列內容 ...

  3.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謂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

  5. 第 17 條.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 ...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屬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 ...

  7. 第 24 條. 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一)繼承系統表(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