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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1:為健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體制,提供身心障礙者 適切之職業重建服務。 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比照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師及職 業訓練員之資格認定修正為僅規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聘任之職訓師及職訓員。 (條文第4條及第5條) 二、 刪除企業管理系所畢業者得擔任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 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規定。 (條文第6條至第8條) 三、 因應近來偏遠地區亦得進用就服員,刪除就業服務助理員之規 定。 (條文第7條) 四、 為確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將職管員初次進用一年內 應完成之專業訓練,修正為進用前即應完成該訓練。

  2.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 基本上是系統化之個案管理服務流程與制度,結合個案管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 評量、就業安置、醫療復健等各項專業服務資源。 一般而言,職業重建可分為四個 步驟,評估,計畫擬定,計畫施行與服務的提供,以及最後之結案。 (詳細之職業重 建服務流程圖,可以參考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印行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化就 業服務理念與實務))之內容,如附圖)。 職業輔導評量一般在職業重建的初期階段施行。 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可以用來. 2. 第一篇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基本理念. 協助就業服務相關人員,擬定未來服務目標與策略,或是提供職業訓練機構篩選適 當學員,釐定教學課程之參考。

  3. 評鑑小組委員人選將優先邀請本部、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相關之委員會組織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參與評鑑。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以全國性團體為主,推派之代表應為團體之資深高階人員,且具身心障礙者就業、職業重建等專業領域至少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評鑑小組委員如有擔任該地方政府身障就業基金委員、所屬機構(單位)於評鑑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承接委託辦理業務者(不含研究調查),應迴避擔任該地方政府之評鑑委員。 評鑑小組委員至少須參加四場次評鑑行程,並應遵守保密原則,以維. 評鑑之客觀公正。 七、本計畫依縣市合併或升格情形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分為三組: (一)第一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4. 台灣和美國皆是將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視為同義詞,提供給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模式稱為庇護性就業,而提供的工作現場則稱為庇護工場。 庇護工場的特徵. 庇護工場是設置在社區中,藉由保護性的機構環境提供訓練計劃,給無法立即進入一般職場的身心障礙者體驗職場生態的機會;或提供給無法進入一般職場者一個持續安置及訓練的場地。 庇護工場具有身心障礙者集中工作、需要輔助人力、和過渡性角色等特徵,且就經營面來說,具有須兼顧輔導與經濟雙重目標以及國家財務補助不可或缺二項特徵。 相較於社區本位的就業服務模式,庇護性就業較屬於機構式、隔離式的服務模式,屬於較少與社區互動、較具保護性、且由父母決定的環境。 適合安置於庇護工場的對象.

  5. 智力測驗的智力分數屬於常態分配,以魏氏智力測驗為例,平均數是100,標準差是15,也就是說一個具有一般認知水準的人,其智商商數是100上下,大約有2/3的人智商約在85-115之間,1/6超過115,1/6低於85。 適應技能 適應技能方面,可從十領域探窺個人能力,通常具備兩種領域以上的限 制,在判斷智能障礙上較具識別性。 這十種技能領域包括溝通、自我引導、自我照顧、健康與安全、居家生活、功能性學科能力、社交技巧、休閒娛樂、使用社區資源、工作等十領域。 (1) 溝通:透過語言方式,諸如口語、文字、符號、手語等,或/與身體語言-非語言方式,如表情、手勢、肢體動作等,達到理解、表達與交換資訊的目的。 (2) 自我照顧:指的是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飲食、穿衣、如廁、個人衛生儀容等方面的能力。

  6. 一、 收入收入收入收入:庇護工場銷售收入佔總收入計之60%左右為主要收入來源,而政府補助項目則佔總收入的34.2%,政府提供場地辦理庇護工場佔全國總數36%。 二、 支出支出支出支出:最高支出比例為人事薪資支出,佔庇護工場總固定支出的五成(其中庇護性員工薪資佔所有人事費用的23.5%)。 三、 盈餘盈餘盈餘盈餘:97年無淨利之庇護工場有48家,佔55.8%,惟仍有12家淨利在100萬元以上。 四、 組織改善與建議政府協助事宜組織改善與建議政府協助事宜組織改善與建議政府協助事宜組織改善與建議政府協助事宜:庇護工場表示內部需改善事項者以行銷拓展第1優先,第2為研發創新,第3為顧客管理;最需政府協助事項依次為產品行銷、經費更多補助、營運輔導、人員訓練。

  7.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勞動發特字第1031809651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勞動發特字第106051328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58381號令修正發布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 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 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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