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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8月17日 · 勞工梁先生詢問:我目前49,在同一間公司服務30年以上,已符合退休資格,過去一直負責內勤工作,但公司去年以考績不佳為由而對我進行3個月工作改進計劃,評估結果均為不適任,但不採納本人意見即逕行以不適任理由資遣我。. 我屆已退休,中年 ...

  2. 2016年2月15日 · 但是受到勞動市場彈性化思維的影響,後來將定期契約的期間限制放寬到 3 年,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者和滿 60 以上之勞工,上限可到 5 年。但是定期契約的反復更新並不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只能類推適用勞動契約法上之解僱權濫用禁止的規定。

  3. 2015年1月25日 · 因由您所述,本工作室認定雇主有意規避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的可性很,也就是利用續約期間超過 30 日的方式來訂定期契約,不希望讓您被視為是不定期契約勞工,就此:

  4. 2013年12月17日 · 人在徬徨的時候,常會做出不明智的決定,雖然找工作不易,但還是得冷靜地審慎選擇和面對,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協助,讓我在徬徨無助且沒有任何資源的情況下給予諮詢,更是我強力的精神支柱。. 在此提供與資方的來往文件予大家參考,希望未來大家都 ...

  5. 2015年2月6日 ·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應注意的是,勞工就算同意加班,也只是公司間的民事上約定,不表示雇主可以給予加班費來排除上述的同意程序,若雇主未遵守同意程序的規定,仍應受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 ...

  6. 2014年7月23日 ·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 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

  7. 2016年1月25日 · 其次,由於依照您所述即使採四周變形工時制度,醫院仍強制要求周六必須配合加班4小時,這部分仍可參採本題前述(一)和(二)的說明,如果沒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仍屬違法,如果您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仍被強制加班也同樣屬於違法。. (一) 承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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