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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獎期間自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臨櫃兌領,逾期不得領獎。
各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中獎清冊列表. 序號. 標題. 1. 113年 01 ~ 02 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及特獎中獎清冊. 2. 113年 01 ~ 02 月. 3. 112年 11 ~ 12 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及特獎中獎清冊.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三獎 (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 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但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主旨:公告112年3-4月(期)印花稅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開立112年3-4月大額憑證繳款書、申報112年3-4期彙總繳納案件及112年3-4月申報自動補報繳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查對更正,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一、營業人申報112年3-4月期 ( 4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一)無應 ...
2.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三獎 (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 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 ...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三獎 (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 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但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