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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被保險人有得重複保之年資,於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公保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其重複 保期間之公保養老給付,不再計給。 九、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2. 遺屬年金=原領養老年金之半數. 基本年金 12,343×1⁄2=6,172超額年金( 大學) 4,526×1⁄2= 2,263 10,698超額年金( 教育部) 4,526×1⁄2= 2,263. 3.各受益人之配額. 甲配偶( 配額為1/2) 請領遺屬年金:基本年金( 公保部支付)=6,172×1⁄2=3,086超額年金( 大學支付)=2,263×1⁄2=1,132超額年金 ...

  3. 1.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3.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 (三)符合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之被保險人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屆退休者,其繳付保險費滿 15年以上,

  4. 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或繳付保險費滿15 年並年滿55離職1—10 年:每年1 個月,11—15 年:每年2個月 16—19 年:每年3 個月,20 年以上:36個月 88.5.31修法以後 每滿1 年給付1.2個月. 被保險人具有公保法103 年6 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 ...

  5. (1)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2)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3)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4)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 (5)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6)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7)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

  6. 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台幣. 萬元. 以上或月平均工資萬元.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主委、副主委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請檢附監督委員會書函,並加蓋原留印鑑)。 身心障礙. ※1.「平均工資」係退休日前 六個月內應領工資之平 均,非勞保投保薪資。 2. 填寫前請詳閱背面各項 說明,以免退件。 編號: Pension Funds Payment Notice. 第二聯:由勞工存執. 中華民國. 年 107 6月. 19日通知.

  7. 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遺屬年金請領書. (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12.7.1起適用. - 請領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說明. 請領死亡給付之遺屬年金者,應填送本請領書及檢附證明文件憑辦。 二、須檢附之證件,請勾選正面檢附證件欄。 如係影印本者,須字跡清晰且各頁齊全,戶籍謄本影印本須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或受益人簽章,其他證件之影印本須加蓋要保機關( 構)學校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人事主管( 人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三、請領遺屬年金者,限採入戶之方式辦理,應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並注意戶名必須為受益人本人,金融機構名稱( 代號)、戶名及帳號應清晰、完整,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入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