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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營養指人體利用食物中所含之營養成分進行新陳代謝調節生理機能及生長發育過程之一種生理狀態。. 營養成分指食物中可作為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熱量促進生長發育及調節生理機能之營養素包括醣類脂質蛋白質 ...

  2.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3 條.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

  4.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 4 條.

  5.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衛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標準。. 第 3 條. 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 ...

  6.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繳納初審審查費,並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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