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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2.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三)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而許其復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獲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四) 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得於先予復職後按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但停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薪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3. 發給基準如下: 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軍公教人員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人員依其支領之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或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二)在前目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伍)人員,依其退休(伍)核定機關核定退休(伍)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核定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每年給與百分之五。 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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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12月18日 · 中華民國1121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6.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7. 問答集目次 . 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8. 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 109 年12 月24 日院授人給字第1096300002號函訂定.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