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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案:是可以的! 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次,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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