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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各. 校)優異學生適性學習、發展潛能,提早選修大專校院課程,特依據「資賦優. 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高級中學法」第. 十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五條、暨「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 建立策略聯盟計畫經費要點」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異學生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身.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外,各校得另推薦各學. 科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之優異學生參與。 三、各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得組織推薦委員會,辦理審查、

  2. 法規內容. 一、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展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陶冶其健全人格,培養其良好社會適應能. 力,並激發其服務社會的熱忱,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動並落實資賦優異教育,應設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處. 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等事宜,並應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或檢討。 資優小組成員除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外,應包括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 長、註冊組長、資優班教師、導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家長代表。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各級學校 (高中、國中、國小)資賦優異學生。 前項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列六類資格者。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 高市教特字第10936461700號函
  3.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docx.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2254號函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並自函頒 ...

  4. 辦法: 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注意事項. 一、為使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 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書選用及採購有關事宜。 三、學校應選用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科書;無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 科書或情形特殊者,應選用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教材。 四、學校選用教科書應由任課教師推薦,由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過, 送經校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五、教科書選用原則如下: (一)應以教育部發布之課程綱要教學科目為限。 (二)每科以選用一種教科書為原則。 如學校經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 過,採用連續性之教科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

  5.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225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推薦優異學生預修大專校院課程實施要點.docx

  6. 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者。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 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台灣科學教 育館推薦者。

  7. 辦法:.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主管高級. 中等學校作業事宜,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局統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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