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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蘋果公司的iPhone一上市,引發搶購風潮,除了探索它的新奇功能,也有人把iPhone進行拆解,想要揭開蘋果內的秘密,包括iPhone有哪些零組件、如何排列,甚至這些零組件是誰做的。

  2. 消費者團體主張,破解iPhone的程式鎖碼,不是要做任何盜版,而是要使用其他應用軟體,擴充iPhone手機功能;這項破解只是增加軟體程式在其上,並沒有產生取代原軟體的效果;在破解的過程中若有重製或改作原手機軟體,亦屬美國著作權法第117條(類似我國

  3. 蘋果公司在過去已經使用iPod來行銷數位隨身聽,用iPhone來行銷手機,自然會進一步希望使用另一個i-xxx來行銷平板電腦。 平板電腦像一塊板子(Pad),所以iPad應該是最好的商標。

  4. 解說. 「重製權」是著作人最基本的著作財產權,各類著作的著作人都享有「重製權」,但表演人就其表演所享有之重製權僅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之方式重製其表演,從而,對於表演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以外的方式加以重製,例如,素描為重製方式之一,然對表演進行素描,並不須經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九十二年七月修正的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之定義中,明列包括「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惟另於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就特定之「暫時性重製」,作「重製權」之除外規定,包括「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 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5. 亞馬遜公司急於推出Kindle 2,並強化其功能,是為擺脫來自Sony的電子書閱讀器Sony Reader及Apple公司的iPhone的威脅。

  6. 解說. 「公開傳輸權」是網路發展後對於著作人的新權利保護。 除了表演人以外,各類著作的著作人都享有「公開傳輸權」。 在此一權利下,透過網路進行著作之傳輸,不問是一對多單向的「網路廣播電視傳播 (webcasting)」或多對多雙向的「互動式傳輸 (Interactive transmission)」,或網路以外之其他非屬於「公開播送」之傳輸,都須經著作人的同意,此為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新修正的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於網路傳輸或其他非屬於「公開播送」之傳輸新權利。 又此處所稱的「向公眾提供」,只要使著作處於可被傳輸或接收狀態即可,不以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 在此一權利下,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不管是否可以供人下載,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7.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TPP協定的要求. TPP協定在2016年2月4日簽署,依據TPP協定第30.5條規定,未來若有六個締約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且其國內生產總值(GDP)達所有締約國85%以上,就可於協定簽署二年期限屆滿後60天起正式生效。 台灣為避免被邊緣化,必須加入TPP協定,但TPP協定是以美國、日本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12個國家關起門來討論而獲得的高標準多邊國際協定,隨後的參與者只能全盤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TPP協定共有三十章,在第十八章智慧財產權之著作權方面,要求很多強化保護,其中最重要的議題是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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