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up vote 0 favorite 0. 本文已獲 一起讀判決 授權分享 FB連結. 昨天, 士林地檢 針對武陵賞櫻車禍案件偵查終結就傷者跟死者家屬對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友力運通公司負責人司機以及導遊等人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告訴部分都不起訴。. 提起告訴的理由 . 根據士林 ...

    • 強制罪部分
    • 妨害公務罪部分
    • 罷工糾察線只能動口嗎?
    • 罷工糾察線可以使用暴力嗎?
    • 罷工糾察線可以把雇主營業場所出入口完全擋住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年8月20日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罷工及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而罷工糾察線係為傳達罷工、勸諭支持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並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本案被告彭宏達、吳嘉浤、姚光祖於當日中午設置的罷工封鎖線,完全佔據出入口,並無留置空間或通道提供給不支持罷工的員工或顧客出入,客觀上已著手妨礙其餘員工或顧客進入該店的權利,已著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然而,主觀構成要件部分,依據員警蒐證錄影光碟內容,顯示身為顧客的告訴人要進入店內時,被告吳嘉浤雖與該顧客有口頭爭論,但該顧客堅持不配合後,吳嘉浤就抬高封鎖線讓該顧客進入店內,則被告應無強制罪的主觀犯罪故意。
    違法性部分,罷工權及爭議行為之行使,本質上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之性質,縱認被告阻攔行為已經妨礙資方營業權利的正常行使,但因手段並未過於偏激,符合手段與目的間之內在關聯性,仍不能構成刑法上強制罪。
    依警方錄影光碟,現場罷工糾察線後方尚有警察人牆,當日中午被告姚光祖、吳嘉浤雖曾一度向前與員警推擠,但推擠過程中,被告三人推擠程度與力道不是蠻力衝撞或出拳毆打,被告吳嘉浤跌倒也沒導致任何警員受傷摔跤,反而三人很快地受警方優勢警力當場逮捕而束手無策,顯示被告三人只是希望藉機穿過警方人牆進入賣場勸諭支持罷工,未達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強暴」 或「脅迫」的構成要件。
    同樣由警方錄影光碟,雖可看出當日下午在新竹店門口,被告葉瑾瑜、詹素貞有與警方推擠,但無以作勢攻擊、毆打警方等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又其中一員警雖於人群推擠中受傷,但也無證據顯示是被告二人造成,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曾經對罷工的定義表示:「所謂罷工,係指多數勞工為繼續維持或變更其勞動條件,或為獲取一定之經濟利益,依法律所定程序,經工會宣告,所為之協同停止勞務提供的勞資爭議行為,其行為僅得停止勞務提供,不得藉機妨礙公共秩序,或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於罷工期間,罷工之工人不得佔據雇主之廠房、生產設備或營運設備,使雇主無法營運,否則即屬違法。」以上關於罷工只限於消極不提供勞務之見解,受批評為限制罷工權,因罷工絕非單純不工作、消極不提供勞務而已,否則無異 「集體行乞」,故罷工應包括積極性的抗爭行動,此於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定義爭議行為包括「阻礙事業正常運作」性質後,更無疑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年8月20日勞資3字第1010...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理論上,罷工雖然可以有積極性抗爭行動,糾察線也不是只能動口而已,但爭議手段仍有界線,應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為原則,只是基於勞資間的實質對等原則,不排除進行為確保爭議行為有效性所必要的積極動作(但不可採取毀滅對手之手段)。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年8月20日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也提醒:「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如果罷工糾察線現場使用暴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因不具手段正當性,將無法適用刑事免責,仍必須負擔傷害罪等刑事責任。

    本不起訴處分提及,被告聚眾設置封鎖線,完全阻擋資方新竹店出入口,無留置通道或空間供他人行走,此著手強制罪客觀構成要件,後來不起訴理由是被告放行告訴人,主觀上無強制罪犯意。這裡產生一個問題是,罷工糾察線一定要留通道給人通過嗎? 林佳和教授介紹過德國法院見解,表示罷工糾察線得組織人牆進行和平勸說,但對於要進入工作場所的其他勞工或第三人,不得以「不相當之方式」限制進出可能,並提出有名的留有「三公尺」通道屬於合法的見解。 筆者淺見認為,必須保留通道的關鍵在於,罷工糾察線涉及爭議權與雇主財產權、雇主及其他勞工或第三人的行動自由,因爭議權非必然凌駕他人憲法上的其他基本權,為調和基本權衝突,才必須於罷工者「已盡勸諭支持罷工、阻止罷工受破壞的努力」後,最終讓步給予通過糾察線。 至於何種程度可以認為罷工者已盡...

  2. 各位好,依據職安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公司在近期辦理員工體檢,原以為大家都會配合參與,但還是有一些認為自己需要做體檢,認為做了也沒有幫助,所以拒絕了。

  3. 以普來利罷工事件不起訴為例壹前言自2016年6月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後台灣尚發生好幾次罷工事件[1],這些罷工過程中工會有時會設置所謂罷工糾察線」,例如以封鎖線人牆靜坐等方式阻擋在公司門口希望可以發揮罷工

  4. 發表 2019-03-29 17:32:36. up vote 0 favorite 0. 【宇恒週報】勞工任職期間遭檢察官羈押停職,雇主可否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予以懲戒解僱?. 一、 問題意識. 承先前宇恒週報第80期探討「勞工任職期間遭檢察官羈押停職,嗣後無罪釋放,雇主是否應 ...

  5. 問題: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受有傷害,且不具可歸責性,惟遲到近2小時,應辦理請假嗎?. 勞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到,雇主得就遲到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但不得溢扣工資,蓋因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 ...

  6. 2020年10月4日 · 您的狀況來說,要先看你到職的時候,是否有明確以口頭或書面約定最少的工作時間,如果有那雇主當然就能片面任意砍班。 如果沒有的話,那就得看公司實際上每個月大約會提供多少時數的工作,卻不再提供,或是提供的時數少到勞工無法維持生活,但是這部分會很難認定,假設提供的時數少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