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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營業人申報110年3-4月(4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 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35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6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 稅額通知書:. (一 ...

  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13年全期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截止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繳款截止日開放至5月3日24時前代收稅款處請於營業時間內),惟5月1日至5月3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 ...

  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4. 、本公告代替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案件及105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 ...

  5. 稅目 課徵所屬期間 開徵期間 房屋稅 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地價稅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使用牌照稅 1.自用車: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營業用車:上: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下: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nbs...

  6.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項目。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 ...

  7. 核准每月為一之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營業稅之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單月1日 單月15日 自動報繳營業人,申報上營業稅之銷售額,應納或溢 付稅額。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 非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基礎申請。會計年度開始之6個月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