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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灌藍高手」是日本知名漫畫家井上雄彥所創作,在台灣有漫畫書中譯本,也有漫畫影集,周邊商品更是紅到不行,為著作權人賺進大把鈔票。 後來就有人利用這一系列漫畫,未經授權,以其中的主角「流川楓」改名為「流川」,在繪圖上參考原著作漫畫之分鏡圖、構圖等,以此構圖、意匠彷彿方式,繼續創作,發展自己的新劇情,出版「灌籃二部」漫畫第1、2集,「SD 2灌籃二部(Sweet Dream Two)」漫畫第3、4集,並架設相關網站及利用便利商店或書店行銷,共銷售1萬5000本左右,營業收入計約45萬元。 這種冒用暢銷書名義,自行發展內容繼續創作的「搭便車」的行為,已經是侵害原著作改作權,經過日本原著著作權人委託律師提出告訴,侵害人最後賠償鉅額金錢,還因為是侵害改作權的常業犯,被判處一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2. 關於同人誌的肖像權議題,肖像權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才會享有的,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至於小說、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或者其他動物,並不會享有肖像權。 用原著作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可能涉及著作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或是改作之行為,不是屬於自然人的肖像權議題。

  3. 將政治人物或明星等公眾人物之肖像以漫畫形式表現應可成為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可於網路上供人免費或有償使用由於是公眾人物之肖像除非是惡意詆毀通常不致於構成侵犯其肖像權

  4. 作者:章忠信. 232 坊間漫畫出租店充斥都是未經漫畫家同意就將所購買的一本漫畫多次出租牟利顯然侵害漫畫家的著作權為何有此不合理現象? 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第六十條第一項又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5. 應該如何取得保護? 或是到底要不要、該不該保護,有一些立法政策或行銷策略考量。 在著作權保護方面依著作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關於美術著作之定義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表情符號經過精心設計,通常接近於卡通,可以是美術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而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保護,不待註冊、登記或任何申請,也不以發行或做任何標記才受著作權保護。 這項保護,若表情符號是自然人設計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於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若是以公司法人為設計者,就只保護到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6. 897 泰迪熊之名稱是否有版權? 該圖是否有版權或註冊? 何處可查看比對是否相像? 是不是只要一有類似的就都不能畫熊嗎? 著作名稱不能主張著作權,泰迪熊有無商標專用權則應向智慧財產局查詢。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完成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必作任何登記,因此也無處可以查尋比對。 又著作權法保護原創性,祇要是自行創作者,不管是否與他人相同或近似,均受保護,此與商標權之商標不得與他人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不同。 任何人都可以畫熊,至於是否重製或改作自他人的著作,則遇有爭執時由法院認定。 創作人要避免被訴侵權之麻煩,不要參考任何著作,應自行獨立創作,才是安全的作法。

  7. 作者:章忠信. 1411 何謂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 是指重製權、改作權或公開播送權等各種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嗎?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可以是很多元的,不限於重製權、改作權或公開播送權等各別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以改作權為例,可以再細分文改編成電影權、改編成電視劇權、改編成電腦遊戲權、改編成漫畫權、翻譯成日文權、英文權、西班牙文權,種種特別明定的部分讓與都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