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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後來就有人利用這一系列漫畫未經授權以其中的主角流川楓改名為流川」,在繪圖上參考原著作漫畫之分鏡圖構圖等以此構圖意匠彷彿方式繼續創作發展自己的新劇情出版灌籃二部漫畫第12集,「SD 2灌籃二部Sweet Dream

  2. 作者:章忠信. 107.12.23.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網路臉書或社群很方便普遍,不少教師或學校希望善用科技展示教學成果。 不過,很多過去習以為常之作法,若仔細詳閱著作權法或民法關於人格權之規定,很多都應取得學生或其家長之同意。 過去沒有發生問題,並不表示真的沒有問題,只是沒人發現或關切。 如今,科技更加公開而有傳達效力,公眾權利意識提升,學校與教師就必須更正視這些問題,提前做好同意授權程序,以避免事後爭議。 學生在教師教導下完成著作,仍是以學生為著作人,而學生在完成著作時就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自動享有著作權,無待任何申請或註冊。 以下幾個疑義,稍做簡要分析回應,供各方參考:

  3. 從網路上找到了別人的破解版軟體 (試用版破解),下載安裝到自己的電腦,不管有沒有營利,這灌入硬體的重製行為,就已經侵害重製權了,不必再討論使用盜版軟體是不是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的法律責任。 至於提供破解的那個人共享了這份破解軟體,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以提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承擔違反著作權法之民刑事責任。 買軟體到底是買軟體光碟的物權,還是買軟體使用的授權,過去在有光碟交付時,還能有所爭執。 如今,線上下載沒有光碟,幾乎可以確認是買使用軟體的授權,則一切要依授權條件定其使用規則。 使用盜版軟體,不管是自己灌入還是他人灌入,也不管有沒有營利,使用時的暫時重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顯然已經構成侵害重製權。

  4. 判決評析. 提供APP協助他人觀賞盜版影片而營利,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8.08.04. 別人在網路上非法上載電影片,自己寫一個APP將這些非法網頁內容集結起來,方便大家盜版內容,自己大賺廣告費。 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他人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還是應該另外修法遏止?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07月18日在108年刑智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終判定,這是屬於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同時也是違反P2P條款的行為。 被告的行為雖然不該,但法院的判決也不是沒有問題。 如果被告已經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怎麼又會是違反P2P條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

  5. 在本案,整部線上測驗可成為一套編輯著作,但其中可區分部分,一部分是電腦公司設計之電腦程式,一部分是教授提供之測驗內容。 教學出版公司對於整部線上測驗可以主張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但對於電腦程式與測驗內容,則應視其與電腦公司及教授如何約定。

  6. 、是「著作」的網路資訊,都能受著作權保護嗎? 除了古人的「著作」因為年代久遠,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外,網路資訊中,有一些明明是「人的創作」,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但基於方便公眾自由利用的考量,著作權法第九條還特別明文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完全不能 ...

  7. 版權的時代,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重製權、改作權或編輯權,著作權制度除了版權時代的權利,還加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等。. 除此之外,著作權法並不允許著作人就其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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