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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強積金制度. 提取強積金. 退休時處理強積金. 提早提取強積金.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 全部開啟. 1. 提早退休.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4. 罹患末期疾病. 5. 小額結餘. 6. 死亡.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於上述其中一個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別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表格及文件),並提供以下文件: 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 受託人 ,查詢提出申索的行政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法定聲明. 向受託人提交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 如向數個受託人提交申請.
實用工具. 表格. 主頁. 表格. 強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申索累算權益. 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 有關指引 。 請把填妥的申索表格及證明文件直接交予相關強積金帳戶的每一名受託人。 (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文件) < 返回上頁.
CHAPTER 1. IV.4 附件D. 第MPF(S) - W(SD2) 號表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條例》)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 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 權益)的法定聲明. 注意: (1) 根據《條例》第43E 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或核准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 及監禁兩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2021年2月18日 · 詳情請參閱法定聲明 (第 MPF(S) - W(SD2) 號表格)。 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冊。 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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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IV.3 2019 年3 月 – 第8 版 第5 頁 (c) 轉移性質:初次轉移(即處理轉移申請後的權益轉移)、其後付 款的轉移(即把隨後討回的供款及附加費轉移),或對前次轉移 的權益款額的調整。 16. 轉移受託人提供的資料,旨在方便承轉受託人把累算權益分配至
Information Centre. Public Registers. Registered MPF Schemes and Constituent Funds and Repository of Scheme Documents. MPF Approved Trustees. Registered MPF Schemes and Constituent Funds and Repository of Scheme Documents. Principal Intermediary. Subsidiary Intermediary. ORSO Schemes. MPF Exempted ORSO Sc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