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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按證交法第43 條之1 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故取得人於公司 ...

  2. 沿革.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404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74-3、17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40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4、14-5、178 ...

  3. 編章節.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 ...

  4.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 ...

  5. 論者自證交 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出發,認為應募之原有股東、員工或特定人 ,倘具有保護之必要性(例如,欠缺保護自身權益之專業能力,或 接觸投資判斷所必須資訊之機會)時,仍應經申報生效後,公開發 行,而無公司法第 268條及第 272條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 ...

  7.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第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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