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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本 公司「從業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研擬修正獎金相關規定,將現行「年度 請事、病假及特准病假2 個月者不予核 發獎金」部分研議修正。 二、俟經內部多次討論及參酌部屬事業 機構作法,考量公司獎金制度已施行多

  2. 2022年無辦理調薪;自行招考僱用人員以26,896元起薪,新進人員薪資均高於當地(臺灣地區)最低薪資,女性與男性基層人員標準薪資與當地最低薪資比率為107%。

  3. 三、每年春節前10 日發放:(1) 特別照護金-製作傳票( 附明細表),符合者依有眷者23,000 元,單身者14,000 元標準發放, 逕入個人帳戶。 (2) 慰問金----- 製作傳票( 附明細表) ,每人1,500 元,代扣1-6 月台灣銀行互助團體壽險保險費( 分類人員)及公司互助賻金(1-6 月),餘額逕入個人帳戶。 (3) 年終慰問品-每人價值700 元台糖贈品券。 四、每年端午前10 日發放:(1) 特別照護金-製作傳票( 附明細表),符合者依有眷者23,000 元,單身者14,000 元標準發放,逕入個人帳 戶。

  4. 2021年無辦理調薪;自行招考僱用人員以26,896元起薪,新進人員薪資均高於當地( 臺灣地區) 最低薪資,女性與男性基層人員標準薪資與當地最低薪資比率為107%。

  5. 執行情形:經公司回覆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 條之2立法精神,係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致影響勞工權益,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爰所建議乙節將於法不合。 二、 另倘為業務必要,可預期當年度12月中下旬之延長工時或休假日出勤者,經考量同仁難以於當年度休畢補休時數,自108年起已向各單位宣導得經單位主管同意提前休假以為權宜。 三、 另有關本案建議部分,公司亦將伺機向上級機關反映,放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2 條之補休期限。 十一、 各組工作報告: (一) 組織訓練組 01/03 發函各出席人員:檢送本會108.12.26 第24 屆第18 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1. 01/07 . 01/08 . 01/14 . 01/15 .

  6. 一、為促進公營事業經營企業化,並激勵員工工作績效,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待遇,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衡酌其事業生產力、營運績效及用人費負擔能力,擬訂待遇標準,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調整幅度,提請各事業董(理)事會核定並報

  7. 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 (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 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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