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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5 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

  2.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級 ...

  3. 民法 EN.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

  4.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5.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 ...

  6.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明 筆錄。

  7.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2 條. (刪除) 第 114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