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華民國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 [13]

  2. 公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 ,又稱 公務員實物配給 ,是 台灣 現今仍適用實施的 法令 制度。 其法源為《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該制度首度實施則是在1952年3月,主要目的是「改善台灣公教人員薪水微薄、生活條件不佳的問題」,以 動員戡亂時期 發布之特殊條例為法源,由國家核發配給如 米 之生活用品給予 公教人員 特定對象。 1970年代,因應經濟發展,實物配給制度修正為可「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並因此出現了專門代發生活必需用品而轉行為賣場的 軍公教福利中心 。 1990年代中期,該制度再度重大變革,正式以「實物代金」名義,併入薪資核發。

  3. 其他人也問了

  4. 中华民国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 [13]

  5. 三十級工資制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於1955年至1985年間實行的 國家機關 行政人員的職務等級工資制度。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認為13級以上屬於「 高級幹部 」 [1] 。 歷史 [ 編輯] 建國初期,國家機關大多沿用之前 供給制 ,之後逐步轉變為工資制。 1950年11月13日, 政務院 發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屬機關新參加工作人員試行工資標準表》,對於中央直屬機關在1949年10月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除自願選擇供給制待遇以外的,均採用工資制,按照25個級別發放工資。 因當時物價波動較大,以 小米 斤數作為計算單位 [2] 。

  6.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7. 簡任 ,現為 中華民國政府 文官 編制一種,屬於 公務人員 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 特任 之下、 薦任 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 起源 [ 編輯] 「簡任」名稱源自 漢代 選任官員的用語。 《 後漢書 ·卷二十九》記載 東漢光武帝 時 尚書令 申屠剛 生平:「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 簡任 賢保,以成其德。 帝並不納。 」 「簡」通「揀」,即揀選之意。 「簡任」就是擇優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時期 [ 編輯] 1912年10月16日 北洋政府 頒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規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為簡任官,由 中華民國大總統 就合格人員中簡任,包括 國務院 直轄各局局長和各部次長。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 編輯]

  8. 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據《最低工資法》、《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於每年第三季由中華民國勞動部邀請各界人士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會中決議調整,則將結果交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