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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1月2日 · 出賣人在搭售產品是否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搭售行為違法與否的考量因素中出賣人在搭售產品市場擁有足夠之市場力是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因若出賣人並未具足夠之市場力,其將很難成功地推動其搭售設計;即或是能夠,其對於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亦不致過於嚴重。 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搭售之實施有妨害被搭售產品之市場競爭之虞時,例如被搭售產品的市場受到一定程度、數量或比例之排除競爭時,即有可能違法。 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例如為了確保出賣人之商譽及品質管制,或保護商品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亦可視為具有商業上之正當理由而予以容許。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1-02 11:35:22. 回上頁 回首頁.

  2. 2012年3月3日 · 所謂搭售係指事業要求其交易相對人就兩項以上獨立可分之商品或服務一併交易之行為或以贈品不當折扣或免費勞務形式所為之實質合併銷售行為前開強制搭售行為除剝奪交易相對人之選擇空間亦妨礙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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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搭售行為違法與否的考量因素中出賣人在搭售產品市場擁有足夠之市場力是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因若出賣人並未具足夠之市場力,其將很難成功地推動其搭售設計;即或是能夠,其對於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亦不致過於嚴重。 2、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 搭售之實施有妨害被搭售產品市場公平競爭之虞時,例如被搭售產品的市場受到一定程度、數量或比例之排除競爭時,即為違法。 3、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例如若為了確保出賣人之商譽及品質管制,或保護商品創作者之智慧 財產權 ,亦可 視為 具有商業上之正當理由而予以容許。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作者簡介. 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分享出去: 上一篇. 下一篇. - 搭售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5. 搭售行為違法與否的考量因素中出賣人在搭售產品市場擁有足夠之市場力是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因若出賣人並未具足夠之市場力其將很難成功地推動其搭售設計即或是能夠其對於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亦不致過於嚴重。 2、有無妨礙被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 搭售之實施有妨害被搭售產品市場公平競爭之虞時,例如被搭售產品的市場受到一定程度、數量或比例之排除競爭時,即為違法。 3、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例如若為了確保出賣人之商譽及品質管制,或保護商品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亦可視為具有商業上之正當理由而予以容許。 備註:本文主旨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0條第5款,內容並酌作修正。

  6. 2022年12月16日 · A公司規定台北市地區所銷售之該品牌新機車一律必須統一由B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二年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而被檢舉涉及違法搭售公平會首先認定雖然新機車一律必須投保二年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乃依法所必須之作為義務惟在保險公司之選擇上當時已存在多家受核准承保機車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產險公司亦即消費者於購買機車時雖無權拒絕投保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惟卻有權在國內產險市場上眾多之產險公司中選擇適合自己的產險公司也非必須一律交由機車銷售事業代為辦理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 因此機車與強制汽車責任險二項產品乃是獨立可分。

  7. 主旨:台端函請釋示電腦產品搭售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6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1年 4 月17日函。. 二、本案經本會81 年12月 2 日第61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在判斷是否符合搭售之構成要件,應考慮以下因素: 至少存在 2種可分 ...

  8. 2022年2月11日 · 有關哄抬物價的法律規範主要是公平交易法第15條所禁止的聯合行為」,意思是許多原為競爭關係的事業互相聯絡共同採取調漲售價囤積商品限制銷售條件等措施藉此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進而影響市場供需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