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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ne的截圖並不是屬於可以任意公開私人群組資訊的違法取證與處罰 證據 看法. (1)不特定 散布 與line群組特定非散布的 言論自由 問題,否則每次個別聚餐屬於言論自由,變成只有言論自由個人專屬權嗎? 這樣重複個別為之跟群組有甚麼 差別待遇 呢? (2)line截圖並不是可以認定發信人,在被截圖散布後的法律上責任課責要件,因為 善意 可受公評 解釋權,並不因他人截圖散布而中斷有利權利主張而不是成為被動處罰的抗辯,並成為不去舉證主觀要件的違法 舉證責任 移轉與課責的。

  2. 參、解析說明. 一、案例一; (一)導因:採購法 施行細則 第55條規定,審查有3家以上廠商符合該條規定,即可進行開標。 此所謂審查,係指招標機關於「開拆標封前」於客觀上得以檢視參與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所提交投標文件有無符合前開規定之不合格情形者,非謂於開拆標封後始發現有上開情狀,亦可溯及否定招標機關開標決定之合法性。 即開標後審查結果,縱僅1家或2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 (二)爭點; 1.申訴廠商為得標廠商,主張機關辦理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決標,本標案投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有陪標廠商以銀行個人 支票 繳納押標金,配合湊足3家標脫),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決標,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3. 是所謂「流標」,乃指「依規定投標廠商須達三家,但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或「依規定投標廠商不須達三家,但均無人投標」等情事之一,而不須「開標」而言。. 而所謂「廢標」,則指「已經依法開標,但未有合格廠商(含議價未進底價、廠商標價低於底價80 ...

  4. 得標廠商拒簽約或履約,要依據何項 採購法 條,撤銷決標?. 【解析】. 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固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 ...

  5. 至於終止或解除之法律依據,當然有意定事由、法定事由之區分,例如政府採購法第65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 準用 前二項規定。 」、第66條:「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 沒收 保證 金,並得要求 損害 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亦同。 」、以及第64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6. 查本件招標機關於101年11月6日以 字第1018860777號函通知申訴廠商有採購法第101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合格,情節重大者。. 」及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規定之事由,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申訴廠商並未提出異議,並遲至 ...

  7. 如廠商無法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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