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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原則上是,因為財產交付信託,必須移轉所有權,換言之,該信託財產名義上已經不是債務人(委託人)所有,而是屬於受託人所有。 如果債權人就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受託人得以所有權人身分依強制執行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信託法第12條第2項)。 但例外在該財產交付信託前,債務人(委託人)已經早有在該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那麼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人仍得就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拍賣換價滿足債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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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8年12月25日 · 信託前已存在之債權但未於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一) 信託前已存在之普通債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人之債權人於信託前所存在之普通債權並非是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不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1號做出相同見解之闡釋。 「法律問題:委託人甲為受益人乙之利益與受託人丙簽訂信託契約,並已將其所有不動產信託登記與丙,嗣甲之普通債權人丁執對甲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該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審查意見: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本件情形並無同條但書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自不應准許甲之債權人丁聲請執行。

  3. 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舉例來說,委託人以名下房屋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後,將該房屋作為信託財產;嗣委託人未按期還款,銀行即可就該信託房屋聲請強制執行。

  4. 2023年3月25日 · 但是信託財產於信託前設立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時,該抵押權人例外依拍賣抵押物裁定,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以下會有三種情形,來討論委託人的債權人是否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5. 託人處理信託以外事務所生的債權人所影響,信託財產自應與受託人之固 有財產分離,受託人開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至於委 託人及受益人,因名義上即非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其債權人自亦不得對 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6。

  6.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 ...

  7. 關於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可以分為信託前信託後發生的權 利,其法律關係的義務人不同,法律關係也不同。 信託前 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可以分為委託人設定的權利,和 第三人設定的權利,二種情形並不相同。 A.委託人設定的權利

  8. (1)按信託的讓與擔保,乃屬權利移轉型之擔保物權,即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依約定方法取償,無約定時亦得逕將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