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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8 .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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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 ...

  2. 按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關於現任董事會可提供下屆董監事推薦名單乙節,尚非前揭規定之章程另定之選舉方法。 (經濟部90年12月26日經商字第09002272940號)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9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3962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不得區分獨立董、監察人與非獨立董、監察人而分開進行選舉.

  3. 8 .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

  4. 一、按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監事應選名額係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事人數為準(本部94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函參照)。

  5.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6. 對公司法第198條條文修正方向之淺見. 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條文,草案內容為:「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不同特性、效能之董事,分別選舉之。. 前項之選舉依公司章程規定,若無規定,則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

  7. I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例如要選3席董事,則每一股有3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強制累積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

  1. 公司法198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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