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 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

  2. 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3. 則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2、3項規定,各區分 所有權 人對 共用部分 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並不得違反本條例、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是以,法定空地不得違章建築,若在法定空地上搭蓋建物顯然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之使用方式,且有違建築法令。 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 約定專用 有違法令 使用限制 之規定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所以,基於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為維護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坐落基地建築物內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皆不宜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若有拋棄行為,亦即 民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且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有悖,故法定空地所有權應屬 公同共有 ,以維社區居家生命財產安全。

  4. 2018年10月24日 · 法律上認為頂樓平台作為火災的避難場,同時還放置避雷針、共同天線等公共之物,而樓梯間作為逃生、通行道路,不能讓一個人專有,全體住戶共有,屬於共有部分 [1]。

  5. 按 民法 中的所有,有「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 」以及「 公同共有 」等三種,其中未註明「公同共有」但稱為「共有」者,就是「分別共有」,例如民法第 四 節 共有,就區分了兩者,民法第817條至第826-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6. 2022年12月1日 · 公寓頂樓是誰的?. 根據 民法817 條第一項的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而公寓或是大樓的頂樓平台空間, 就是屬於公共設施,而也就是法律上的分別共有部分。. 則既然稱為共有,也就是這個區域是給全體住戶的,而並不是 ...

  7. 2018年10月8日 · 三、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銘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合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