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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2. 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 ...

  3.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4.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5. 商業會計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7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6.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0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 ...

  7. 台灣商業會計法 第13條: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決算報表之編製) 第66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函釋內容: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財務報表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按外國公司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依公司法第377條準用同法第2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之分公司於年度結束後所應編製之報表,應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5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6月1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57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70條. 3‧.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315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0條. 5‧.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5、74條條文;並增訂第74-1、74-2條條文. 6‧.

  10.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支付工具)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函釋內容: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年元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84年10月28日商222667號公告) 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尚符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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