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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79&s=127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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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資遣通報. 係為關懷及照顧被資遣員工,提供職訓相關訊息,輔導被資遣員工早日重返職場,維持社會的穩定及促進經濟發展,請雇主必須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

  3. 330066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TEL: 03-3322101 分機8014-8018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本網站為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版權所有

  4. 辦理資遣通報方式,可採「線上通報」或「書面通報」擇一辦理: 線上通報:可至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網站傳送辦理。 如被資遣員工之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分別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新北勞動雲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 (企業服務>資遣員工通報)網站辦理,相關網址如下: 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 https://layoff.ejob.gov.tw/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資遣通報: https://ap.bola.taipei/ZT.aspx. 新北勞動雲-資遣通報: 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LayOffNotice.

  5.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6. 勞動部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協助雇主留用 資深移工不受在臺工作年限限制, 詳情請撥打1955免付費專線 (按1再按4)或03-6591996. 行經無號誌路口,停車再前進。. 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登革熱防治專區. 轉換心情,釋放心靈~別擔心,EAP陪您. 行政中立,全民 ...

  7. 勞動法令或勞工托兒措施補助諮詢請洽03-3322101分機6804-6806;勞資爭議調解業務請洽03-3322101分機6802-6803;就業服務諮詢請洽03-3322101分機8015-8017(就業職訓服務處);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檢舉諮詢請洽03-3323606(勞動檢查處)。

  8.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並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