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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運動彩券經銷商 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 運動彩券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賽車、高爾夫、撞球等超過10種運動項目、20種玩法供消費者投注。. 運彩分析包括NBA、MLB、NHL、NFL ...

  2. 一、虛擬通路受理投注時間. 每日上午 6:45 至隔日凌晨 1:45. 每周六、日凌晨 1:45 至上午 6:45. 二、虛擬投注會員申請、入出金、投注及相關事項: 會員申請. 申請人必須為已成年人,且以個人名義申請。 每人僅能申請開立一個會員專戶,且須提供一個以本人名義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作為其約定的出金帳戶。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並透過郵寄或其他通訊方式辦理為原則。 經審核通過成為會員者,將取得一組會員代碼及初始會員密碼。 會員必須先依規定之程序,辦理啟用及變更初始會員密碼後,始可投注。 入金及出金. 會員投注前應先入金至會員專戶,會員專戶須有足額投注款項時,始可進行投注,會員專戶內之款項,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且不計付利息。

  3.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4.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 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5. 一、商業登記與簽約.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公司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二、投注設備安裝. 合約簽訂後,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進行投注設備及指定販售設備安裝作業,經銷商應配合相關作業。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主機設備為原則,惟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6. 首頁. 經銷商資訊. 一、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附件: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4條第4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05289B 號令發布修正.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39582B 號令發布修正.

  7. 一、總則.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權益並落實發行管理,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屆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作業要點」、「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第二屆運動彩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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