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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讓與擔保?. 1.案例內容. 老吳向老謝借500萬元,雙方約定以老吳名下房屋移轉登記與老謝,作為「擔保」該借款債權,然老吳已陸續將借款清償完畢,老謝竟拒絕將房屋返還與老吳,老吳得否請求老謝返還房屋?. 雙方所約定讓與擔保契約是否有效?. 2 ...

  2. 讓與擔保是指已經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以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式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的讓與擔保。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 2 ]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讓與擔保具有物權效力,債權人享有 ...

  3. Q:什麼是讓與擔保? 所謂「讓與擔保」係指為擔保債務移轉標的物之財產權於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 等到清償後,該擔保物就必須返還予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受償。

  4.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國家沿襲 羅馬 法上 信託行為 理論並吸納日爾曼上的信託行為成分,經由判例學說形成的非典型擔保制度,其以當事人權利( 所有權 )轉移方式達成擔保信用授受目的為特徵。. 由於讓與擔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擔保方式,其有效性 ...

  5. 2016年1月6日 ·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而將擔保物的財產權轉移給擔保權人 (債權人),於債務清償後,擔保權人返還擔保物,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讓與擔保是一種古老的、較為原始的擔保方式,在質權和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產生之前,在羅馬法制度下,擔保人將擔保物的所有權信託給債權人,以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成為讓與擔保制度的發端。 讓與擔保在靈活性方面具有較大優勢. 與擔保物權一樣,讓與擔保也是通過「物」來實現擔保目的。 但是,相對於受物權法定主義規制的擔保物權,讓與擔保在靈活性方面具有較大優勢。

  6. 按讓與擔保係指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移轉標的物之財產權於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行為,俟債權清償後,該擔保物即應返還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受償。

  7. 让与担保是指已经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式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让与担保。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2 ]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债权人享有“让与担保物权”。 后让与担保. [编辑] 后让与担保是指,尚未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根据区分原则,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參考文獻. [编辑] ^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 (下册) 2010年修订五版. 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393.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