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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法 EN. 第 33-2 .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規定辦理。.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3 .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 ...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銀行法

    第21(非經設立不得營業)【相關罰則】 129 ﹝1﹞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第22(營業範圍限制)【相關罰則】 129 ﹝1﹞ 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第22之1(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間及範圍 ...

  3. 第 2 . 本第三十三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 ...

  4.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 ...

  5.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3- 1 . (行員利害關係人). 前二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 ...

  6. 2015年2月25日 · 另外,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4 之規定,上開銀行法32 及第 33 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至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則無類似之規定。然實務上,隸屬同一集團內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常有互為撥款之需要,則就該等情形而言,是否得排除 ...

  7.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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