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保險人對於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如何終止契約?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home.everquote.com

    Best Home Insurance in 2024. Trusted By Millions. Get Quotes Now! Partnered with 160+ Carriers across the US. Trusted by over 15,000,000 Users.

搜尋結果

      •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www.s338.com.tw/WinnerRel.Law/inslaw/InsLaw1-3.htm
  1. 其他人也問了

  2.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 第 167-1 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 ...

    • Insurance Act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The term "insurance" ...

    • 編章節

      編章節 -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友善列印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 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 ...

    • 條文檢索

      條文檢索 -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條號查詢

      條號查詢 -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沿革

      3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

  3.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參照─保險法第119條. 預告 保單紅利的來源|認識「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 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法第25條 、 保險法第64條 、 保險法第116條 、 保險法第119條. 喜歡我們的文章的話,可以按讚追蹤 保險管家粉絲團 第一手資訊報給你! 立即訂閱關注我們,掌握最新發表文章!

  4.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5.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 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6.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 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 ,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7. 2021年5月26日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8.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第 38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給付 要保人得請求返還。 第 39 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