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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經能字第11358000900號.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 調降小容量發電門檻 地方加入綠電發展
    • 不只靠政府保證收購 也靠自由市場加入
    • 台灣電價過低 業者憂心電價補貼過早退場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 2009年公布施行,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參考國外躉購制度,以固定優惠價格收購綠電,鼓勵民間設置再生能源。不過,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腳步依舊緩慢。這次修法特地調降多重障礙,並納入地方政府審查權限。 這次修正擬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改由地方政府審查,增加地方的權限與彈性。中央也會補助地方所需的人力與經費。 也有地方政府期望扮演更多角色,雲林縣建設處處長蘇孔志表示,雲林正在推動綠能專區,希望躉購費率上能有更多優惠。 此外,小水力發電獎勵也從「川流式水力」,擴大適用範圍到20,000瓩以下水力發電。2,000瓩以下的發電設備可適用程序較簡便的「自用發電」規定。並增加2,000瓩以下自用發電設備可以併網等規定。

    躉購制度是在再生能源發展初期的鼓勵政策。相較過去設定保證收購綠電總量設為為650萬瓩~1000萬瓩,這次修法將刪除總量限制。而是將「躉購制度」加上「自由市場」的總量設定在2700萬瓩。 現行條例規定躉購費率保證不會低於化石燃料發電成本,此下限費率也將刪除。主持會議的能源局主秘蘇金勝解釋,過去綠電成本太高,才需要保障綠電收購優惠價。如今綠電成本快速降低,將與化石燃料成本發生黃金交叉,意即綠電成本將比化石燃料成本更低,不再需要定下限費率。 蘇金勝說,未來躉購將逐漸退場,自由市場將成為綠電發展的主力。國內已經開啟綠電憑證制度,即便綠電不賣台電(即躉購),也可到綠電市場自由交易。

    過去台電提供優惠的綠電收購費率,跟一般電力的價差主要靠再生能源基金補助,這次修法擬規定基金不再補貼電價,引發業者反彈。 達德能源集團董事長王雲怡解釋,目前再生能源的躉購價格約每度5元(以太陽能為例)跟一般電力每度2.8元相比,還是存在很大的價差。取消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電價後,綠電自由買賣的市場就難以形成,因為沒有一家公司買入5元的綠電後,可以用每度5元的價格賣給用戶。 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局長盧維屏也指出相同問題。他表示,桃園市政府原本正在評估成立綠能公司,取消補貼後對地方就沒有誘因了,希望中央留些機會給地方,讓大家一起推綠能。 國外每度電價高達9~10元,綠電具競爭力。國內是否到達電價補貼退場的時機?蘇金勝解釋,綠電還有其他的附加價值,例如綠電憑證。此外,能源局也會考慮短期補助繼續支持綠電發...

  3. 2017年9月1日 · 政府保證收購再生能源保證的價格改以競標決定四月離岸風電隨即開出破盤價 德國EnBW公司與丹麥的丹能集團Dong Energy以政府0元收購價標下北海風場這意味著補助制度即將退場從此再生能源將憑藉自身競爭力與傳統電力一較高下

    •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 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 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 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 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 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 躉購之規定。
    • 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
    • 綠電自由市場與躉購制度二選一 開放業者自由轉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修,遇上國際綠能趨勢,不少廠商都有購買綠電的需求。光是台積電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就高達 10億度。
    • 公家機關與用電大戶增設綠能。這次修法要求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需裝設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第12條)。
    • 簡化措施 加強地方政府角色。修正案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2,000瓩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4條)。陳坤宏說明,過去只要超過500瓩就要走《電業法》程序,由於程序複雜,很多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可以蓋到2000瓩,卻只蓋到499瓩。
  4. 以往因綠能發電成本高政府透過躉購制度FIT以固定費率保證收購合約年限為20年惟再生能源技術日漸成熟太陽光電等發電成本已大幅下降加上綠電憑證制度等陳崇憲樂觀認為綠電市場自由交易將會日漸熱絡為進一步加速綠電市場自由化能源局規畫讓業者自由進出躉購合約。 陳崇憲指出,業者可選擇以躉購合約賣給台電,或是跳出合約與客戶簽約;若要再回到躉購制度,就以當時點的最低費率計算。 舉例來說,若業者先與台電簽約,以每度4元價格賣電,後來有客戶願意以每度5.5元價格買電,業者可跳出與台電的合約與該客戶簽約。 假設5年後客戶不再購買綠電,業者也可依當時(5年後)的躉購費率回到躉購合約中。 不過,新制將不溯及既往,已與台電簽約的業者將不適用。

  5. 2019年4月15日 · 官員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的大戶條款要求用電大戶需使用一定比例綠電需求面會大增另設計綠電可透過直供轉供機制自由買賣電力及保證收購價格制度躉購機制),此會讓供給量增加鼓勵綠電開發商尋找客戶跨出自由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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