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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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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8 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120054&FLNO=8&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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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報後應依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以下簡稱申報受理單如附表八所列查核項目及內容詳加審核並應於審核完成後將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代理人經審核不合格者應將不合格項目及內容 ...

  3. 第 8 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管理權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

  4. 修正重點如下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5.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8 .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 ...

  6. 修正條文第8條) 三、 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 為確保場所發生災害時消防安全設備能發揮即時警報滅火避難等功能其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改善另考量部分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增訂但書規定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代之以避免場所管理權人有其他合理事由無法立即改善消防安全設備卻遭裁罰之現象並保留適度之執法裁量空間。 (修正條文第9條) 四、 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定期檢修結果申報之查核及處理方式. 配合本法第9條第2項授權項目增訂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報請審核時之查核、處理方式」,爰新增本條規定。 (修正條文第10條)

  7.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

  8. 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第 三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