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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所謂「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即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者」,固係以「非期貨商」為行為主體,惟尚須有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事實,始該當於該罪構成要件;同條第5款所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
2017年9月26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60035654號. 受處分人姓名:楊 .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於104年間有於地下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105條之規定者。 」分別為期貨交易法第105條及第11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第 112 條.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案件新聞稿 (112-刑02)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壹、本案判決摘要. 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想像競合輕罪釐清 (封鎖)作用,固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 然 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可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決定是否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 貳、本案法律爭議. 一、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較重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在量刑時應否一併考量輕罪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規定之「應併科」罰金刑?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 ...
2023年5月29日 ·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情事: 1、受處分人 年 月 日系統參數設定錯誤,且主管未能落實執行核驗作業發現,導致受處分人 年 月 日上午 起發生前台交易系統異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 (四)電腦操作管理:…5.操作人員所有輸入,電腦系統應留下紀錄並由主管核驗」、內部控制制度總則第4點第1項第3款「…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本案例相關法規. 1. 期貨交易法第63條第3款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違反者,依同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2. 期貨交易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3.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規定,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2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4.
公告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林彥名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因應相關防疫措施,法庭旁聽座位有限,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行言詞辯論之法庭旁聽事宜,旁聽公告詳見附檔。 相關圖片. 公平正義陶瓷壁板畫.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民國112年1月9日台刑六維字第1120000001號公告 PDF 1 MB. 法庭旁聽規則 PDF 1 MB. 最高法院門禁管制暨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PDF 2 MB. 發布日期 : 112-01-09.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第2條. 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一、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及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事實牽涉期貨交易市場者。 三、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一)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違反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或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四)期貨交易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四、資訊廠商違反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