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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2.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3.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 ...

  4.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5.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基準值分為管制項目限值(附表一)及品質項目限值(附表二)。 申請搭排經許可者,其水質應符合附表一所定管制項目限值。 申請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不得超出附表二所定品質項目之限值。 申請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6.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7.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8.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迄 今未曾修正,為妥適辦理變更農田水利設施工程、提升農田水利設施管理 效率及增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其修正要點

  9. 水利設施範圍 排放非農排水審核許可 、灌溉水質檢測及許可引取 灌溉用水等辦理事項,參酌水利法及原農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爰訂定農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其要點如次: 一、農水利事業區域、灌溉制度及農水利設施範圍劃設 、變更及

  10. 辦法施行前,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