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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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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保期間: 與主保險契約相同。 二、 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www.tfmi.com.tw/tfmidocs/public/pro_data/車險商品/28.A7附件_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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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明台產物租賃汽車綜合保險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3. 被保險汽車附掛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按下列約定辦理: 附掛於被保險汽車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 車,於發生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視為同一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 包括甲式、乙式或丙式)或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除經特別聲明並加保者外,被保險汽車不包括附掛之其他汽車、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 第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保險契約之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4.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94 年11 月09 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8420號函核准 106.03.17 產精算字第1060000593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之給付方式分為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及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要保人得擇一投保。

  5. 2021年4月28日 · 如果車禍導致駕駛人自己受傷需投保第三人責任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險種代碼:50)或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險種代碼:59C/59D/59H),讓駕駛人行車可以多一份保障。 【閃拿優惠代碼】 《一年期》優惠代碼 : BGA0100001E9. 《二年期》優惠代碼 : BGA0300001A8. 快看您的強制險到期了嗎? 網路投保機車險並輸入以上優惠代碼,"強制險保費最高共省210元"! 點我立即試算/投保. (你知道嗎? 只保強制險的保障是不夠的,建議要加保 第三人責任險 或 超額責任險 喔! ※ 到期前三個月就可以提早投保喔.

  6. 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保險金) 要保人可透過免費申訴電話 0809-068-888 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tfmi.com.tw或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處所提供之電腦查閱或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08.12.06 產精算字第1080003047號函備查.

  7.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第二條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