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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管理人負責本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防火. 管理業務:. (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 (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四)電氣配線、電氣機器 ...

  2. 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 領 )等規定,訂定安全上必要之項 目。 二、 為使表演進行中隨時監控場所 內防火及避難安全,明定表演時由 防火管理人或經防火管理人訓練 者全程監視,並主導自衛消防編組 活動,同時於所有出入口設置引導 人員。

  3. 2019年11月13日 · 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 ...

  4. 法規草案. 預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修正草案. 113/04/08. 行政規則.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三層新聞發言人及輿情處理作業規定. 113/04/08. 法規命令. 制 (訂)定:全國性消防 ...

  5.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 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 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 ...

  6. 一、為有效管理不適任講師,第一項明 定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 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 查證屬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 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二、第二項明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 之講師不得擔任講師期間

  7. 法規名稱:.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 (111/09/30 修正) 4.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三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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