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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6日 · 資遣費.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 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之給與,依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舊制資遣費. ( 1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 2 )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2. 2021年11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包含: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二、向勞工預告. 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如果沒有依照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則雇主應該給付預告工資(將預告期間的工資給付給員工)。 預告期間如下:

  3.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4. 資遣費」是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工因一定事由發生時,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或由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時,所得向雇主請求之金錢給付,「遣散費」通常為「資遣費」的口語用法,但如「遣散費」是指法定資遣費以外,公司對於離職人員所給付之金錢,則

  5.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 ...

  6. 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7. 雇主資遣年資未滿3個月之勞工,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但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章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已有特別規範部分外國人 (即藍領外國人)之轉換雇主或工作,故無再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之需要;以及考量就業服務法第33條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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