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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年終獎金原則上屬於非經常性給與而為恩典性給與2.年終獎金發放設置原則或比例可行3.若有育嬰留停欲扣除留停月數給與年終獎金部分若公司先規定請育嬰假者視為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年終獎金發放依據即可4.本公司視當年度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

  3. 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與員工激勵方案 年關將屆年終獎金的發放將直接影響員工士氣及關鍵人才留任意願該如何發放才能符合內部公平又具外部競爭力如何透過員工績效決定年終獎金與升遷調薪的比例如何發放年終獎金以達到留才及激勵效用本課程將以實務案例協助您了解年終獎金發放的法規依據及計算準則透過與員工績效連結的獎金發放辦法設計不但可協助企業把錢精準花在刀口上更可透過年終獎金與薪酬的連動來有效結合員工激勵方式達到企業留才的優勢策略讓您成功規劃出最適合企業的年終激勵性獎金發放辦法

  4. 一、所詢年終要怎麼計算?. 法無明定。. 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 ...

  5. 前提說明:. 1.公司三節獎金發放的標準為端午中秋各半個月年終一個月發放的方式為平均實領本薪及實領伙食津貼0.5 (或1個月),例如.中秋獎金為1-8月平均實領本薪+平均實領伙食津貼0.5意即會扣除缺勤比例的部份因事/病假會影響實領本薪&伙食 ...

  6. 就勞基法規範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就公司法規範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 三、民事法院實務見解. ----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要件,雇主即有發放義務,不得恣意增設其他發放條件.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7.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據內政部76年3月31日臺 (76)內勞字第486744號函釋,勞基法第29條規定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爰此,...

  8. 您好,. 企業針對年終獎金的發放會自行規定員工在特定期間是否為在職或提出離職之條件進一步定義員工是否可以領收年終獎金針對這個議題想請教:. 1)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乎現行相關法令規範呢?. 2) 請問相關依據法令為何呢?. 再麻煩貴協會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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