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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訓練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延展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 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訓練機構有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或機構所在地時應自變更事實發. 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向本署申請變更。 下載附件圖表. 五、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二)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 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3.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 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4. 法規名稱: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3/15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 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5.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 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 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7.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8. 消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其第十三條第七項規 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管理或監督 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 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同條第八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 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 格證書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同條第九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 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 換 發、有效期間、 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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